2024年3月25日,我局对清远市凯腾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《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》(清新综执缴决〔2024〕2号),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,我局未能将《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》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给当事人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将《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》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。
附件:《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》(清新综执缴决〔2024〕2号)
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
2024年4月24日